住院待遇
普通住院
少年儿童参保人如因病情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出院时可直接联网结算住院费用,参保人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未申领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的参保人,可凭身份证进行结算。
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少年儿童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与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含)至30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30万元以上(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5%,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在出院结算时自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无需任何申请手续。
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监护人可以为少年儿童参保人选择一家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并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约,自签约之日起即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0%,最高可报销500元。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可免费提供5种基本药:治疗高血压的基本药物(卡托普利片、硝苯地平片、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糖尿病的基本药物(二甲双胍片)、治疗冠心病的基本药物(硝酸异山梨酯片),一年内,免费药物金额累计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规定予以支付。
门诊慢特病待遇
我市职工、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及认定标准》和《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目录》。
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为2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标准,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如下:
注:尿毒症透析治疗,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乡镇卫生院90%;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白血病、组织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门诊治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低于75%的统一按75%执行;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低于60%的统一按60%执行。
一个医疗年度内封顶线25万(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重组人生长激素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3万元,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病种按限额执行。
少年儿童意外伤害待遇
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急诊就医的参保少年儿童,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按80%的比例报销,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儿童康复待遇
患有白内障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残疾的0-6周岁(含6周岁)参保儿童,以及患有听力语言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肢残、低视力的0-17周岁(含17周岁)参保儿童,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项目和医疗费用纳入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按病种,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3万元。